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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险新增免责条款 法律专家:不应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铭)在日前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航班成都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航空延误险法律问题”研讨沙龙上,延误应片针对近期部分保险公司为“航班延误险”新增的险新免责条款,有法律专家指出,增免责条重消责任部分免责条款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款法值得商榷。律专

  保险公司“亡羊补牢”

  日前,面加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钟鼓楼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航班嫌疑人李某使用自己的延误应片和其以购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用于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在购买航班之前,险新会对航班和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增免责条重消责任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款法航班,起飞的律专时候看天气,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面加延误险。一旦航班出现延误,航班便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从2015年至今,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案件披露后在民航和保险业界都产生了强烈反响。据央视财经报道,多家保险公司的航班延误险产品为此增加了一条免责条款,如果投保人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可能发生延误,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免责条款片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扉认为,关于航班延误险,一些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值得商榷。如有的航班延误险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规定“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这个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如果航班已经发生延误,而且还要延误多久也属未知,消费者对此不确定状态无能为力,如果有紧急情况的消费者为了少耽误时间选择改签或者退票后重新买别的航班,就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样的消费者实际上损失是多方面的,一是延误耽误的时间,二是改签或临时买别的航班多付出的差价。但按照这个责任免除条款,任何情形下的改签或退票都不予赔偿,这是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且还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减少损失的权利。

  还有“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通常,航班宣告取消是因为恶劣天气等情形,在登机前就早已宣告了延误,预计恶劣天气无好转迹象后,才会宣告取消。取消后,要么退票,要么改签若干小时后或第二天航班。客观上,航班取消对消费者的时间损失以及所带来的其他一系列损失比普通延误的损失更大,但在此却成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类似这样的免责条款都是在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应该大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协组织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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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延误险的前世今生

  据黄少扉介绍,航班延误的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29年出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该公约中首次提出了“航班延误”这一概念,随后历经数十年的发展,直至2004年才由欧盟261条(EU261)建立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提供帮助的新规则。

  我国首个航班延误险,是由春秋航空公司与大众保险公司于2012年4月1日联合推出的航班延误保险。由于航空延误的推出,带动了春秋航空机票的热销。不少国内航空公司看到“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获利也相继推出类似保险产品,航班延误险迅速覆盖整个民航运输领域。但从2017年开始,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对延误险产品进行下架并对产品进行调整,究其主要原因是航班延误险赔偿太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赔付远远高于其收到的保费。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信息越来越发达,乘客通过软件来预测航班延误的准确率越来越高,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加大。作为一款在乘客航班延误时,对乘客进行金钱补偿的“安慰”险种,在科技可以较为准确预估航班延误的今天,乘客有大概率“中奖”获赔,保险公司的“对赌”失败的风险在不断的增加。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航班延误险其实已经成为了一个鸡肋项目,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责任编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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